二十三、經濟補償是有條件、有標準的
2005年08月04日 00:00 上海電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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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有不足,要補。補償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已作出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部分就有可能產生“補償”問題。
<條例第42條>。
賠償:有損害,要賠。賠償而如果其中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條例》精神(“違反勞動合同”即違反勞動法規(guī))的,就有“賠償”的問題。所以《條例》把賠償放進第六章“法律責任”里。
(一)補償條件:一共三類
一類: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要求,五種。
<條例第32條、第35條、第37條>
1、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封頂;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是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是用人單位裁員;
5、是用人單位破產、解除或被撤銷的。
二類:勞動者提出要解除合同的,二種。
<條例第31條>
6、是因為用人單位以各種非法手段強制勞動,勞動者不想做的——封頂;
7、是用人單位欠薪或不提供約定勞動條件的?!忭?
三類:特例。
<條例第29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封頂。
提出解除方用人單位補償,勞動者就不能補償。
(二)補償的數額,三類
第一類:不封頂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收入補償,有多少年就補多少月,不封頂。
第二類:封頂
補償的原則也是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收入,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即使有40年也只能補償12個月。
第三類:“從其約定”
即使是第二類封頂的情況,雙方有約定的,完全可以超過12個月的“一般”規(guī)定。
(三)補償的標準:
1、按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不包括應繳納的各類稅費)。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勞動者平均月工資收入難以確認的,其經濟補償計發(fā)基數由雙方當事人參照用人單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協商確定。
總的講,《條例》規(guī)定的只是最后標準,如果低于最低標準就是違法,就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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